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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亮与被告李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王国亮,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雁鸣湖镇西村973号附一号,身份号码410122196203076919。被告李雷雨,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雁鸣湖镇西村317号,身份号码410122199007236915。被告校伟,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狼城岗镇斜庄村94号,身份号码41012219870928651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亮与被告李雷雨、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亮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亮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