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内黄林场与被上诉人邢存生、内黄县梁庄镇曹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内黄林场,邢存生,内黄县梁庄镇曹李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内黄林场。法定代表人王涛,场长。委托代理人韩瑞光,女,该林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晓杰,男,该林场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邢存生,男,45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艳玲(系邢存生之妻),女。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内黄县梁庄镇曹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曹玉江,村支部书记。上诉人河南内黄林场因与被上诉人邢存生、内黄县梁庄镇曹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内黄林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