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世灵、何光等与梁英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灵,何光,梁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黄世灵。申请人何光。被执行人梁英梅。本院在执行何光、黄世灵申请执行梁英梅关于物权一案中,由被执行人梁英梅负责将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返还物退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黄世灵、何光,申请执行人黄世灵、何光接收了全部返还物,现案件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