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世灵、何光等与梁英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灵,何光,梁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黄世灵。申请人何光。被执行人梁英梅。本院在执行何光、黄世灵申请执行梁英梅关于物权一案中,由被执行人梁英梅负责将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返还物退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黄世灵、何光,申请执行人黄世灵、何光接收了全部返还物,现案件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