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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李浩然、林素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李浩然,林素芬,台州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9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西路*号。代表人:郑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颖波、张霞,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浩然。被告:林素芬。被告:台州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杨家桥***号。法定代表人:陈承守,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李浩然、林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法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李浩然、林素芬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9664.9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3月19日为20049.88元,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8000元;二、原告对被告李浩然、林素芬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新明半岛20幢1单元1301室的房产在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台州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新明公司对被告李浩然、林素芬的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均予以准许,并于2015年5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浩然、林素芬于2001年5月11日在温岭市淋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林素芬于2011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其对被告李浩然向原告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1120000元自愿与被告李浩然共同还款,对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2011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李浩然、林素芬、新明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浩然向原告借款1120000元,用于向被告新明公司购买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新明半岛20幢1单元1301室的商品房;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基准利率下调15%确定,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日至2040年4月2日止;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每月还款一次,约定还款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6522.86元;被告李浩然以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李浩然、林素芬以坐落于椒江区新明半岛20幢1单元1301室的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被告李浩然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被告李浩然、林素芬应在原告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登记部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并且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申请撤销、变更该项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被告李浩然、林素芬应自能够办理相应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应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李浩然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即构成违约,原告可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李浩然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新明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为被告李浩然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被告李浩然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原告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无论原告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为被告李浩然自己提供、原告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被告新明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原告均可直接要求被告新明公司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新明公司不提出任何异议;被告李浩然、林素芬、新明公司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被告李浩然、林素芬、被告新明公司,分别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身份,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捺手指印或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于2011年4月2日向被告新明公司的账户发放贷款1120000元。上述抵押的房产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登记编号为201101049939)、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的编号为台房预椒字第11000597号),上述两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分别为被告李浩然以及原告。但上述抵押的房产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发放后,被告李浩然、林素芬未能按合同约定以及共同还款承诺书的内容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新明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5年3月19日,被告李浩然、林素芬已逾期4期个月,尚欠借款本金1059664.95元、利息20049.88元。另外,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8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浩然、林素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059664.9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3月19日的利息为20049.88元,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8000元;二、如被告李浩然、林素芬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有权以坐落于椒江区新明半岛20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被告李浩然、林素芬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台州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浩然、林素芬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浩然、林素芬、台州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9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