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玉枝、西平县五沟营镇南街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枝,西平县五沟营镇南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枝,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南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平县五沟营镇南街。代表人司中原,该村委主任。上诉人张玉枝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2014)西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玉枝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枝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张玉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