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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民、章云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豪,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正民。被执行人章云珍。系被执行人王正民之妻。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民、章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49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30,535.29元。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王正民、章云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华审判员  廖元旦审判员  李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卢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