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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一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生文与钱丙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生文,钱丙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生文,男,生于1948年8月16日。委托代理人于东哉,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辉斌,男,生于1963年5月22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丙辰,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委托代理人李龙,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生文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生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东哉、蒲辉斌,被上诉人钱丙辰委托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退还上诉人王生文。审 判 长  韩宝灿审 判 员  徐安全代理审判员  蔺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茹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