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祥与被告张家界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祥,张家界旺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杨春祥,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张家界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夏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祥与被告张家界旺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杨春祥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6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原告杨春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春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