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齐林与朱祖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齐林,朱祖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何齐林。被告:朱祖根。原告何齐林诉被告朱祖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齐林负担。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夏惠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