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合肥同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安徽市场星报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同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市场星报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75号原告:合肥同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蒋晓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旗,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用,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市场星报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虞海宁,该报社总编。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同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一文化公司)诉被告安徽市场星报社(以下简称市场星报)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卢军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一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晓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宏旗,市场星报的委托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一文化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1日,同一文化公司与市场星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同时同一文化公司与合肥华美美容医院(以下简称华美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合同内容均为市场星报上航班活动,约定华美医院支付18万元,其中12万元直接支付给市场星报,剩余6万元作为同一文化公司中介费用,约定市场星报在合同期内每天赠阅《市场星报》1000份,并将该1000份报纸加盖带有华美医院名称及相关内容的图章送上东航航班,合同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市场星报在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经同一文化公司及合肥华美医院人员多次随机察看,未发现市场星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市场星报赠报。为此,同一文化公司多次与市场星报协商解决,但市场星报未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导致华美医院多次投诉,并拒绝将6万元中介费支付给同一文化公司。现合同期满,同一文化公司实际损失已形成,该损失应由市场星报承担。合同另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市场星报赔偿损失6万元,支付违约金54000元;二、市场星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市场星报辩称: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市场星报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耿言毕负责在每天赠报上加盖安徽华美整形整容医院及相关内容的图章,图章加盖完毕后专车送至东航,由东航分发至当天出行的航班供乘客阅览。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星报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同一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感谢您们的努力,近日客户在飞机看到宣传品了,谢谢,蒋晓娟”。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同一文化公司要求,市场星报拍摄了赠阅报纸从印刷厂加盖图章、装车、送上东航班机及东航旅客在飞机上阅览赠送报纸的照片。同时市场星报还提供由东航出具的证明,证明市场星报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日向东航赠阅报纸1000份,报纸头版加盖有“安徽华美整形美容医院”及相关内容的图章,东航均已配送至航班用于乘客阅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二、同一文化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市场星报存在违约行为,其提供的证明内容均为2014年11月8日后华美医院员工及总经理未看到加盖图章的赠报。同一文化公司员工未能看到不等同于市场星报未履行合同义务,赠报为1000份,东航每天进出航飞机最少48架,平均每架飞机报纸为20份左右,且通常情况下一半数量要留到返航时放置。每架飞机作为基准数量为100以上,上飞机较迟的乘客基本上是拿不到报纸的。另东航也订购市场星报数百份,其所订购的报纸是不可能加盖有华美公司的图章的。另外华美医院致函给同一文化公司终止合作关系,但在终止合作关系后同一文化公司称还收到来自安徽华美医院员工及老总的投诉是不可信的,另如果市场星报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同一文化公司在华美公司2014年7月18日发函终止合作后直到2014年11、12月份才发函催告原告不合常理。显然这是同一文化公司无理缠诉的证据。另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无故终止合同,市场星报没有无故终止合同,违约金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市场星报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同一文化公司诉请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同一文化公司(甲方)与市场星报(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市场星报赠送同一文化公司全年报纸1000份/天,由市场星报将赠送的报纸每天安排员工在报纸头版加盖有甲方企业名称及相关内容的图章(原则上不宜过大,以防影响报纸整洁);市场星报负责将赠送给同一文化公司的盖有图章的全部1000份报纸每天送上东航航班(东航合肥日进出港航班基础数字为48架次左右,航班座位数量基准数字为100以上);市场星报为同一文化公司提供1000册宣传册,并统一放置于飞机座位的插袋中供乘客阅读(如同一文化公司另外有再上宣传册的特别需求,市场星报可与东航协商办理。宣传册内容及样式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必须得到东航审核认可,上航班不包括出境线路);同一文化公司每季度可更换一次宣传册,内容及式样经东航审核认可后方可进行更换,其余时间如发现破损或遗失将及时更换或替补;合同总费用为18万元,合同签订三日内由同一文化公司支付给市场星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暴力等违约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2014年1月17日市场星报出具《关于市场星报上航班报纸配送情况的说明》,说明中对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的投诉进行了回应,否认未将赠报送上飞机,并对未提供报纸放置图片、赠报未放置指定位置、未提供航班配送时刻表及数量、宣传册未及时送上航班进行了说明。2014年8月3日市场星报出具的《关于确认合同具有不可解除性的函》中对报纸未出现在航班一事进行了说明,并对同一文化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说明,不同意同一文化公司解除合同。期间,市场星报邀请同一文化公司及华美公司组成调查组,见证报纸上航班流程,未得到同一文化公司回应及配合。市场星报向同一文化公司提供了配送加盖印章的报纸上航班的相关图片。2014年11月8日、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1月27日、2014年12月27日同一文化公司人员乘坐东航航班未发现盖有华美公司图章的市场星报赠报。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2日、2014年12月19日同一文化公司分别致函给市场星报,要求查明其公司人员乘坐时未发现赠报的原因,以及要求提供相应证明。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市场星报出具的函、市场星报提供的函、证明、情况说明、短信照片、工作照片、运报费收条、报纸配送签收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同一文化公司与市场星报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市场星报是否履行了将盖有华美医院图章的报纸送上航班的合同义务。根据市场星报提供的证明、配送过程图片、运报费收条、报纸配送签收单结合双方函件往来情况,本院认为市场星报已经履行了其配送盖有华美医院图章的报纸上航班的合同义务。同一文化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人员乘坐东航客机未发现相应赠报的情况说明,相对于东航的航班架次及乘客数量占比过小,不能达到证明市场星报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关于市场星报是否应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市场星报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同一文化公司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市场星报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同一文化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违约金情形为“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本案中不存在市场星报无故终止合同的情形,故对同一文化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同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0元,由原告合肥同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静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