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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明与刘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刘学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周明,农民。委托代理人董俊学,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学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与被告刘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负担。审判员  陈晓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翁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