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某甲、黄某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1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梅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又名黄某乙),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53号王某某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某甲、黄某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63291.59元,执行申请费2349.00元,合计165640.59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宏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某甲、黄某乙的住所地都在江西省高安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季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