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仲华锋、仲伟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文,仲华锋,仲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315-1号申请人周建文。被申请人仲华锋。被申请人仲伟祥。申请人周建文与被申请人仲华锋、仲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万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仲伟祥名下的位于东小庄菜市中段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字第)房屋三间。查封被申请人仲华锋名下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康城大街(东)1.8幢1单元101室(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限3年,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8月5月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