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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乾芳与王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芳,王华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王乾芳。被告王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乾芳与被告王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乾芳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乾芳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玉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敏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