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乾芳与王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芳,王华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王乾芳。被告王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乾芳与被告王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乾芳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乾芳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玉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敏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