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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刚与王礼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刚,王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陈仓区人宝鸡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魏刚,男,汉族,居民,住陈仓区佳苑新城*号楼。被执行人王礼平,男,汉族,住陈仓区佳苑新城*号楼。本院在执行魏刚与王礼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经济损失63842元,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2206元,执行费13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查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执字第00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