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刚与王礼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刚,王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陈仓区人宝鸡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魏刚,男,汉族,居民,住陈仓区佳苑新城*号楼。被执行人王礼平,男,汉族,住陈仓区佳苑新城*号楼。本院在执行魏刚与王礼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经济损失63842元,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2206元,执行费13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查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执字第00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