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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蒋士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士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诉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蒋士章。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起诉人蒋士章以江阴市城东街道许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姚村委)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蒋士章诉称:1995年,在其本人与其弟蒋兴章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祖房被许姚村委强行拆除,其本人及蒋兴章一直不断向许姚村委申请要求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或安排安置房,许姚村委不但不解决反以建设新农村为由,阻止其本人及蒋兴章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请求许姚村委根据拆迁政策,给予其本人及蒋兴章应得的拆迁安置房二套每套70平方米及应有的拆迁补偿。本院认为: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蒋士章与许姚村委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蒋士章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蒋士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新阳审判员  曾 晓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顾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