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全与被告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全,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庆全,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13甲1号。法定代表人:王贵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庆全与被告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全、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目前单位没有发放2013年8月至今的最低工资,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发放最低工资;二、补缴2013年8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是属实的,2013年8月之前的已经法院(2013)经开民初字第1909号判决解决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沈阳工矿齿轮厂员工,2005年沈阳工矿齿轮厂因企业重组被划转到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2010年4月,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转制,根据《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原告被派遣到沈阳金铭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2月沈阳金铭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又将原告退回到被告处。2013年,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1、补缴2011年6月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各项社会保险;2、给付2011年6月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费。2013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3)经开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张庆全补缴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拖欠的社会保险(缴纳数额以社保中心核对的数额为准);二、被告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庆全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生活费11,56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日,原告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生活费,同年3月10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资系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本案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劳动,故原告主张被告发放最低工资的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但鉴于原告未付出劳动系因被告不能为其提供劳动岗位所致,故被告有义务给付原告基本生活费,但原告主张2013年8月的生活费及补缴社会保险,因已经本院判决确认,本次诉讼本院不予审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原告系被告员工,被告应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主张被告为其缴纳2013年9月至本案受理之日的社会保险及生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张庆全补缴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数额以社保中心核对的数额为准);二、被告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庆全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的生活费9760元(490元×10个月+540元×9个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丛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佳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