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松兰与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区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兰,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李松兰。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区支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马丰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