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宋麦忙与崔顺修、崔青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麦忙,崔顺修,崔青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宋麦忙,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顺修,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青念,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宋麦忙与被告崔顺修、崔青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经庭前调查发现,涉案借据之一系二被告向案外人刘善卿出具,原告不是该借据的权利人,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麦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