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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4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余慎典与谭朝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慎典,谭朝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943号原告余慎典。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朝贤。委托代理人罗劲松,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慎典诉被告谭朝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慎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慎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慎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慎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谭利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