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周广动与李晓伟、沙青国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广动,李晓伟,沙青国,李怀金,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11号原告周广动。被告李晓伟。被告沙青国。被告李怀金。被告李晓。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周广动与被告李晓伟、沙青国、李怀金、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万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晓伟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鑫佳苑2号楼2单元XXX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