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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华与被告孟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孟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李晓华,市民,住平泉县.电话:159XX****XX。被告孟庆东,住平泉县,单位:平泉县国有七沟林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华与被告孟庆东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其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