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华与被告孟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孟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李晓华,市民,住平泉县.电话:159XX****XX。被告孟庆东,住平泉县,单位:平泉县国有七沟林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华与被告孟庆东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其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