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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敦煌莫高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莫高实业有限公司,河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99-4号申请执行人:敦煌莫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莫高镇陇泰中学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清文,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霖,敦煌莫高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河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小王果庄乡于堤村。法定代表人:李双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在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3×××24账户的存款15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代理审判员  宋向飞代理审判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