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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昌贻与林建勋、李雅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莉,黄昌贻,林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雅莉,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黄昌贻,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被执行人林建勋,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昌贻与被执行人林建勋、李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雅莉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雅莉称:惠安县人民法院已委托拍卖行定于2015年5月7日拍卖异议人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嘉林广场13#2412号房产。该房产是异议人唯一一套房产。之所以没有入住,是因为无钱办理交房和装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拍卖。请求法院撤销拍卖。申请执行人黄昌贻没有答辩。本院查明:原告黄昌贻与被告林建勋、李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起诉之日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雅莉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嘉林广场13#2412号商品房一套。本院于同日作出(2014)惠民初字第15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该房产。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建勋结欠原告黄昌贻借款本金80万元,原告同意被告林建勋、李雅莉分4期共同偿还,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偿还20万元、2015年1月15日前偿还20万元及息14400元、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20万元及息14400元、2015年3月15日前偿还20万元及息14400元……。三、若被告林建勋、李雅莉未能按时如数履行上述协议,则原告黄昌贻有权要求被告林建勋、李雅莉一次性共同偿还借款本息10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本金80万元计付)……。因林建勋、李雅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黄昌贻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惠执行字第245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雅莉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嘉林广场13#2412号商品房一套,并于2015年4月2日送达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评估报告书、限期履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被执行人林建勋、李雅莉对评估结果和拍卖裁定均未提出异议。同月27日送达拍卖通知书。被执行人李雅莉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异议。被执行人李雅莉提出异议时只提供本院的拍卖通知书,以此证明其刚知道本院定于2015年5月7日拍卖其房产。另查明:1、该房产于2011年3月22日签订购房合同,面积190.59平方米,至今尚未装修入住。2、该房屋于2011年10月14日向银行按揭抵押借款人民币70万元,现银行已同意本院拍卖该抵押的房屋并请求优先受偿。3、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在泉州晚报刊登拍卖该房屋的公告。以上相关事实,有本院(2014)惠执字第2457号执行卷宗材料为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拍卖的房屋是否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异议人主张该房屋系其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本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立法精神在于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不致因被拍卖而无家可归。而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房屋系2011年3月22日签订购房合同,至今4年多尚未装修入住,说明该房屋并非异议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现在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2、该房屋面积190.59平方米,不是普通住房,更不是异议人所称的其与小孩现在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3、该房屋于2011年10月14日向银行按揭抵押借款人民币70万元。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唯一一套房,只要设定抵押,就表明对这个房屋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料。现异议人以该房屋系其唯一一套房屋不能执行为由,请求裁定撤销拍卖,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该房屋并非异议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现在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本院依法拍卖该房屋并无不当。异议人李雅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琼林审判员  庄碧山审判员  刘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小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