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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喻柱与徐婷婷、刘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柱,徐婷婷,刘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喻柱。被告徐婷婷。被告刘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柱与被告徐婷婷、刘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柱撤回对被告徐婷婷、刘朋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