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喻柱与徐婷婷、刘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柱,徐婷婷,刘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喻柱。被告徐婷婷。被告刘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柱与被告徐婷婷、刘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柱撤回对被告徐婷婷、刘朋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