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江光秀与江光远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光秀,江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江光秀,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江光远,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江光秀与被执行人江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光远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5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水 翔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