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70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固定职业,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潮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D×××××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晋江市内坑镇东村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该村路口,后驾车左转弯往西侧路口行驶,遇被害人王荣兴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晋江市内坑镇东村路由北往南快速行驶,被告人吴某刹车避让不及,两车正面碰撞,造成被害人王荣兴受伤劲松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荣兴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荣兴死因为颅脑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近亲属一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对方人民币34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加文、吴秋英的证言;现场照片、调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禤汉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施东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