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北爱达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艾学进、程文革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北爱达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艾学进,程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北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繁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艾学进,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程文革,女,住芜湖市繁昌县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繁昌县北爱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华阳村芜铜路南侧厂房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