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