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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