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袁莉与倪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莉,倪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袁莉,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何理,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晓艳,女,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袁莉与倪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乐至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倪晓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6日,权利人袁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倪晓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倪晓艳仍欠申请执行人袁莉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邓 爽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雷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