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彦秋诉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秋,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张彦秋,被告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秋诉被告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22元,由原告承担61元;其余61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邢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