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建国、程菊霞(系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程建国,程菊霞,武汉华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建国。被执行人程菊霞(系程建国之妻)。被执行人武汉华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夏培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9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建国、程菊霞、武汉华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346620元、违约金1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3031.5元、执行费1766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建国、程菊霞、武汉华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建国、程菊霞、武汉华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