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平法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周利与饶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周利,饶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行初字第5号原告吕周利,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饶平县钱东镇。被告饶平县公安局,住所地饶平县黄冈镇汕汾公路北龙城路段15号。法定代表人陈梓法,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振茂,系该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春涛,系饶平县城南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周利与被告饶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周利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潮鑫审 判 员  黄少华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章林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