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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姚禹、孟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姚禹,孟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560-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禹,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岩,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姚禹、孟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执字第00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