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终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东峰与被上诉人刘天德、陈军安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峰,刘天德,陈军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峰。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安。委托代理人:樊江陵,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东峰与被上诉人刘天德、陈军安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刘天德于2014年8月22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东峰、陈军安连带赔偿其损失211089.97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3)方城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王东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东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民,陈军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江陵到庭参加诉讼。刘天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王东峰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城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魏春光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