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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冯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