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冯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