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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袁光斌与周方飞等五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光斌,周方飞,周迎佳,周迎欣,刘小波,童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144号申请人:袁光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周方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周迎佳,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理人:周方飞,系周迎佳父亲。申请人:周迎欣,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理人:周方飞,系周迎欣父亲。申请人:刘小波,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童天玉,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光斌与申请人周方飞等五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0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周方飞等五人近亲属刘芳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法定赔偿由周方飞等五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全部归周方飞等五人所有,法院判决由袁光斌承担的赔偿责任,依判决书执行。二、袁光斌基于周方飞等五人的原谅,从人道主义角度在法定赔偿之外补偿周方飞等五人人民币1200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时由袁光斌交至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周方飞等五人凭本协议领取(上述款项在周方飞等五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袁光斌不得要求返还,也不得折抵本协议第一条袁光斌应承担的法定赔偿)。三、本协议签订后,周方飞等五人对袁光斌交通事故致刘芳死亡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四、无论事故责任如何,袁光斌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五、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载明的条款外,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方民事赔偿责任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平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