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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占友发与殷金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友发,殷金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占友发。被告殷金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友发诉被告殷金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友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友发申请撤销对被告殷金保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友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占友发承担。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倪 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