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叶红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204号罪犯叶红涛。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3次,2014年度狱改积极分子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红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红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