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银秀与谢国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秀,谢国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杨银秀,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被告谢国应,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现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秀与被告谢国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银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