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赖友芳与广州金色年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金色年华服饰有限公司,赖友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色年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杨高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友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王腾远,广州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金色年华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法��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广州金色年华服饰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海珠区,且被上诉人也自认其在上诉人的上班地点在广州市海珠区并连续工作满一年,故应当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地为住所地。上诉人登记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