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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盛与被执行人李七儿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盛,李七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孙盛,又名孙拖荣,男,汉族,1959年7月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李七儿,男,1952年11月7日生,汉族,非农业户口,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盛与被执行人李七儿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的(2014)兴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七儿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七儿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3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