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萍与祁洪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祁洪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张萍被执行人:祁洪卫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祁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6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祁洪卫的银行存款2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