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妍薇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169号原告王妍薇,女,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理人王维才,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外贸粮油大厦**楼。负责人杜永茂,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妍薇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妍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妍薇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妍薇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赖曙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