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枞阳县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仲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仲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组织机构代码79186854-2。法定代表人:刘福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组织机构代码15395178-X。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仲年,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仲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中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