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钰与信书军、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钰,信书军,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754号原告曹钰。法定代理人牛旭涛(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多坤,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书军。被告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号。负责人郭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曹岩,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宁,该公司职员。原告曹钰与被告信书军、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