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英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兆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英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兆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哈尔滨英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常市红旗乡后兰村。法定代表人肖英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兆臣,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英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兆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英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振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