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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艳梅与刘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梅,刘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97-1号申请执行人梁艳梅,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侃,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艳梅与被执行人刘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艳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707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24.11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刘侃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梁艳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