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陈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43号申请人:孙某,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陈某,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某与陈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6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陈某于2015年5月6日支付申请人(伤者)孙某的医疗费1600元;由申请人陈某于2015年5月6日支付孙某的误工费1600元、电动车修理费3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3800元;两车的损失费、施救费等1800元,均由陈某承担;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