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吴平与周勇、周泽轩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周勇,周泽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432-2号申请执行人吴平。被执行人周勇。被执行人周泽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227号、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吴平申请执行周勇、周泽轩民间借贷纠纷两案。2015年5月6日,吴平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我申请执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227号、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两案,因我已同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好了,特向你院撤销以上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 云